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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等到你”

| 招商动态 |2016-07-29

省政府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优惠政策

近日,云南省出台了支持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其包含行政管理政策、通关便利化政策、投融资和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林地政策及公共服务与人才政策七个方面,共三十二条。

一、行政管理政策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赋予试验区部分省级口岸管理、经济管理等权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原则上一律下放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职权,尽量减少管理层级、简化审批手续;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初审或审核的,可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直接受理和审批。积极探索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政务服务模式,推行标准化建设,实现网上受理、审批、监管 “一条龙”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二)推进负面清单改革试点工作。支持试验区率先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在试验区范围内,适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二、通关便利化政策

(三)将试验区作为全省通关便利化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建设中老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创新跨境合作方式,在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形成两国一区、协同监管、封闭运行的跨境合作新机制,试行“一线放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分线管理模式。在试验区口岸加快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模式,实现口岸管理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试验区率先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

(四)推进跨境运输车辆通行便利,对取得有关入境许可证件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在有效期内可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自由流动。推动允许两国边境居民持双方认可的有效证件依法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自由通行,对常驻试验区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为涉外重大项目投资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建立周边国家合作项目项下人员出入境绿色通道。允许试验区自行审批副厅级及以下人员因公赴毗邻国家(地区)执行任务。推动试验区内国家级口岸逐步实现24小时通关,支持口岸联检部门增加人员编制。

(五)在风险分析基础上,适当放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准入门槛,扩大进口产品直通放行范围,推动周边国家农产品通过试验区进入我国市场。支持在周边国家有条件的区域建设粮食、果蔬、橡胶等种植和畜牧水产养殖基地,扩大农产品相互出口。在分配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时,对试验区内企业给予倾斜支持。支持磨憨、勐满、关累按照程序申请粮食、植物种苗、冰鲜水产品、食用水生动物、中药材等进口指定口岸。

(六)加快推进关累港、勐满通道升级为国家级口岸,省口岸建设专项资金向试验区倾斜。在关累港和勐满通道设立边民互市点(场)。争取国家允许与毗邻国家在试验区开展东盟各国商品边民互市贸易。

(七)支持磨憨口岸、关累港和勐满通道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对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对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八)支持试验区与老挝建设“中老跨境旅游合作区”,与周边国家构建“金四角”旅游圈,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试验区旅游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允许试验区实施口岸签证政策,为到试验区的境外游客签发1年多次往返出入境证件。推广游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查验模式,推进游客自助通关。

三、投融资和金融政策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省级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试验区直接报省直主管部门办理,省直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全部授权或委托试验区办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试验区,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试验区符合中央和省投资安排方向及领域的项目,统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列入省级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省直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贴息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十一)支持试验区西双版纳国家公园、环境友好型生态胶园、生态茶园、珍贵用材林基地、自然保护区、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工程、亚洲象保护工程和跨境生物廊道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十二)推动设立试验区银行。支持试验区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将试验区列为金融服务发展的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网点。支持金融机构增加试验区贷款规模,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提高在西双版纳州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额度。鼓励政策性银行援外优惠贷款、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信贷资源向试验区倾斜。

(十三)支持试验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发债融资。设立区域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和产权综合交易平台,建立天然橡胶交易中心,支持试验区开展林权(林木权)、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房所有权的农村“三权三证”抵押质押融资试点。

(十四)推动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鼓励市场主体在跨境交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与境外银行间建立代理结算关系。支持银行拓展境内外联动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人民币与老挝基普的柜台以及区域挂牌兑换业务。创新非居民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试验区内开展居民与非居民账户分离业务试点,实现分账核算管理,探索试点居民账户与境外账户、居民账户与非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扩大并规范非居民账户开立。推动探索跨境人民币流通管理云南模式。依托边交会、边贸会等各类经贸往来平台,促进跨境金融合作与交流。加强推介与宣传力度,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十五)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跨境保险合作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开展边境贸易出口业务承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等业务,充分运用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政策,降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成本。鼓励保险资金参与试验区建设,支持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到老挝设立经营机构。

四、财税政策

(十六)2016-2025年,省财政每年给予试验区1亿元综合财力补助。

(十七)省财政安排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沿边经贸发展、城镇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边境维稳、禁毒防艾、国际河流治理等因素,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支持试验区加快国家主体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省财政在统筹安排下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试验区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将上缴的基金收入、资源补偿费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集中部分全额返还,专项用于试验区口岸、园区、通道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集中试验区2016-2025年内产生的部分税收和规费省级留成部分,设立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验区建设。

(十八)对入驻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1笔收入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具体免税范围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确定。在试验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登记,并在当地依法纳税。

五、产业政策

(十九)鼓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和双方意愿,双向开展产业投资和产业园区建设。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探索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发展的“三头在外”产业模式。支持试验区优先布局进口能源资源加工转化利用项目和进口资源落地加工项目。推动东部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建设,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项目列入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协调推进。省级用于扶持产业、园区、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试验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逐步扩大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有序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试验区发挥地缘优势,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积极申请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积极参与国际产能合作。鼓励各类企业在试验区内建设国际商贸物流基地,推进大型进口资源集散中心和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建设。对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降低土地使用税费,对存放出口果蔬冷库实行优惠电价。

(二十一)支持农垦电网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省级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点项目用电、用水价格按照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执行。

六、土地林地政策

(二十二)试验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单列,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根据试验区建设情况,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和修改,分阶段保障建设用地,不足部分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平衡。合理确定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山坝比例。加大土地整治复垦支持力度,探索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土地整治模式。

(二十三)创新审批方式,由省级审批的土地征转报件由试验区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报省直主管部门,属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地审批下放试验区。支持试验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试验区内水利、水电、旅游等项目绿化景观、生态涵养、库区(淹没区)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以及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暂试点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原规划用途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试验区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上述用地位于城市、建制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十五)根据国家和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验区范围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由试验区审核批准,并报西双版纳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试验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报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由试验区林业主管部门直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并报西双版纳州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占用征收林地年度定额时,对试验区实行单列并予以倾斜。

七、公共服务与人才政策

(二十六)

除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除国家规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试验区内的工商登记一律实行“先照后证”。试验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在西双版纳州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同一地址可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对试验区内企业冠“云南”名称核准开辟绿色通道。

(二十七)允许境外边民凭有效出入境证件、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并放宽入市商品范围。允许境外边民以人民币出资到试验区设立外资合伙企业。外国人在试验区内就业,凭有效入境证件及有关资料,可直接办理就业许可。

(二十八)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的权限外,涉及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食(药)品监管、工商、市政等证照和资质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试验区,由试验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申请由试验区直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并抄报西双版纳州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权限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及变更、边贸药品经营的行政许可委托试验区主管部门审批。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许可权下放试验区。

(二十九)试验区重点建设项目(除核技术利用项目外)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属州直部门审批的,授权试验区有关部门审批(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州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除外)。试验区内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由试验区备案,涉及需要报省直有关部门专项审查备案的,由试验区直接报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委托试验区代办,并报省直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鼓励试验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文化教育交流合作,提升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文化艺术节的层次和水平。在试验区全面实施12年免费教育。支持试验区建设面向东南亚的汉语言培训和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学校,吸引老挝、缅甸学生到试验区幼儿园、中小学和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留学生按照程序申请助学金和奖学金。

(三十一)鼓励各类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试验区创办企业,可享受创业投资、土地使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试验区内企业吸引特殊人才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州、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在现行人员流动调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建立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与试验区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鼓励省直部门和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试验区挂职或任职。

(三十二)将试验区列入公务员聘任制试点。探索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在国家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突破身份限制,跨行业、跨部门使用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重点培养一批技术创新人才。为流动人才提供短期住房、教育培训、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法律援助等保障。贯彻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试验区人员工资水平。对在试验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允许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探索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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